《就业促进法》知识问答
    1.请问就业专项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请问对少数民族的就业问题,有什么特别照顾吗?

  答:有的。《就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35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国家对哪些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请问什么是就业援助?

  答: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6.什么样的人员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7.请问,做名一名劳动者,我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8.现在找工作很困难,政府有哪些主要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9.请问国家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10.我是一名下岗职工,请问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国家是否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给予税收,《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优惠。

  11.请问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有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可以,《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2.请问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

  答: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13.请问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14.我在找工作的时候遭到了性别歧视,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请问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2002年1月1日前,原因有特困企业中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且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改组改制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的人员。
 
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有哪些工作职能?
  答:对本社区失业下岗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建卡、掌握本社区劳动力资源状况;负责本社区社会劳动力管理,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实话社区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组织就业和转业训练;兴办第三产业,扩大就业门路;在企业中推行劳动合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合同鉴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本社区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办证工作;协助劳动执法部门做好本社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
 
问:劳动职业培训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答: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依照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问: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作用?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问: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问: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
  答: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问: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式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几个等级?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问:什么是劳动保障代理?
  答:劳动保障代理是指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委托,代表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相关的劳动人事或社会保险业务。是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业务流程之一。
 
问:劳动保障代理的作用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的作用主要是延续劳动者的职业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问:为什么要开展劳动保障业务代理?
  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合同帛的实施,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逐渐成熟,职工队伍的合理流动日趋频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就是为这些流动人员代办各种政策性关系或手续的机构。当你还没有找到如意的岗位,或者在现在的岗位还想有所调整变换,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合同期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都可以将劳动人事(档案)关系交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代管,然后做个“自由人”或者自由职业者,可到任何地方(包括市内、市外)找工作。 
 
问: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一)代管档案
  1、代管职工档案和劳动关系;
  2、代管户粮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
  3、职工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和身份、工龄认定;
  4、职工技能培训、鉴定、职业资格考评,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报批和审领有关证书;
  5、职工调动和符合国家政策人员的“农转非”手续;
  (二)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
  2、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
  3、住房公积金的收缴、转移手续;
  4、因公伤亡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
  (三)代开证明
  1、单位用人资格审查和早领有关证件;
  2、招聘单位所需人员,推荐就业上岗;
  3、因公、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相关手续;
  4、单位或个人从事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出证;
  (四)与劳动保障业务的其他事项 
 
问: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是什么?
  答:根据《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各级政府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可开展代理业务。非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代理业务。 
 
问: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对象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个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流动就业员。 
 
问:办理代理业务后,能获得哪些基本保障?
  答:只要你签了代理协议,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和相关费用,你就可以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获得以下保障: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2、如有新单位接收可办理劳动人事关系(档案)转移手续;
  3、享受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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